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门**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8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