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未有不妥,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