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南通市**庄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庄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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