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庄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