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南通亿**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