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平细稳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平细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细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细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平细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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