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上诉人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28.44元(上海**限公司已预交22000元、连云港**有限公司已预交12228.44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