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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限公司连云**公司与南通建工**南京分公司、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连云**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南京分公司、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有限公司连云**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限公司连云港新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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