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国**程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浙江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州国**程公司(以下简称杭**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连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双方共同确认连**禧公司应付工程款3151832元,该款分四次给付。第一次于2014年6月30前支付30万元,第二次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第三次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二、双方共同商定,连**禧公司支付杭**公司利息10万元,与前述剩余款项一并支付。三、如连**禧公司不按时给付前述任一笔款项,则杭**公司可要求连**禧公司一次性给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并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迟延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四、案件受理费183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8元,由杭**公司负担11654元,连**禧公司负担11654元。因连**禧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杭**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连**禧公司唯一的资产是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房地产。而该房地产已被中建**责任公司设置抵押,该案也已进入执行程序,且远不能满足该案的执行标的。杭**公司又不能提供连**禧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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