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国**程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州国**程公司(以下简称杭**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连*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双方共同确认,连**禧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杭**公司工程款472000元,连**禧公司已付5283068.13元,杭**公司已提供的工程款发票为4300万元,尚欠发票金额983068.13元。二、连**禧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杭**公司履约保证金40.8万元。三、连**禧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杭**公司消防工程款78万元。杭**公司应同时提供相应等额发票,并补齐原欠开具的发票。

四、案件受理费28820元,由杭**公司负担14410元,连**禧公司负担14410元。因连**禧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杭**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连**禧公司唯一的资产是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房地产。而该房地产已被中建**责任公司设置抵押,该案也已进入执行程序,且远不能满足该案的执行标的。杭**公司又不能提供连**禧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江苏省**人民法院(2011)连*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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