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傅**、江苏光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许**申请执行傅**、江苏光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傅**、江苏光大**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许**401.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傅**、江苏光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许**的申请,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因本院有系列案件正在处置中,本院于2014年7月8日提级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该异议被本院驳回后,其又向江苏**法院提出复议,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复议结果作出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2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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