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东**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1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东**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双方自愿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东**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东**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