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33725.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33725.91元为基础,自2012年8月18日起止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连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7元、鉴定费24300元,合计55487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21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3292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北、金桥路东土地证号连国用(2012)第LY0006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本院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了轮候查封。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外,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连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关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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