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