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涟水县**有限公司与江苏光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涟水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光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江苏光大**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涟水县**有限公司工程款700万元,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300万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江苏光大**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剩余工程款以及从2013年5月7日起至逾期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光大**有限公司的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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