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苏安**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连**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20元,减半收取13560元,由原告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