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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均与姚**、江苏**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上海电**任公司、上海电**程公司、江苏**限公司、张*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辖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陈*均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苏**限公司、上海电**任公司、上海电**程公司、江苏**限公司、姚**、张**连带给付工程款186450元。姚**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溧阳市,应当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本市海州区,且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海州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姚和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事实和理由同原审管辖权异议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且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姚和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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