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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9000元。2014年12月23日,原告赵**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赵**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2953元,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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