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通**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海通**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通**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通**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52.5元,由原告海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