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海通**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通**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通**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52.5元,由原告海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