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连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