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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许增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双民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连民终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许增强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1、涉案工程已经竣工,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说明工程是合格的。2、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工程总施工面积、总造价未查清。3、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约定支付工程款59423元,但在申请人的不断催促下,被申请人仅支付了5万元,申请人在快要完成第四期工程(即粉刷工程)时,被申请人仍然未支付前期所欠工程款,申请人中止施工,是行使不安抗辩权。4、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擅自将剩余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施工费。原判决以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29060元及5000元违约金。

被申请人唐**答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但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主体施工完成,粉刷工程也未完成,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并且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到现在也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按照合同约定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继续施工被其拒绝,申请人违约是纠纷产生的原因。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复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本案申请人许**及被申请人唐**在原一审庭审陈述,本案涉案建设工程因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停工,且在一审庭审时也未全部完工。故申请人许**称涉案工程已经完工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原一、二审判决已经查明,涉案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507平方米,工程款按照每平方米180元计算,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故申请人许增强称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实申请人许**在施工过程中,因与被申请人唐**发生争议,导致建设工程未全部完成而施工停止。申请人许**称系被申请人唐**未支付前期相应工程款,申请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施工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而不能成立。

原一审判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许增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许增强现要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支付余款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许增强可以另案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申请人许增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许增强的再审申请。

(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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