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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辖初字第0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徐**上诉称,1、根据起诉内容上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构成劳务纠纷关系,但被上诉人应首先到临沂**开发区寻求劳动仲裁,2、被上诉人在福德国际商城工地上干活,此工地总承包人为徐州长**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上诉人徐**无任何关系。被上诉人在新**法院起诉违反了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属新浦辖区,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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