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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辖初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高兴建工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通过连云港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连云**员会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连云**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兴建工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签订的《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对争议解决约定为“如本合同不履行,甲乙双方均可通过连云港市仲裁机构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属无效约定。上诉人提出的应将本案移送仲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该合同的履行地应确定为施工项目所在地。故被上诉人高兴建工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高兴建工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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