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英**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英**限公司与被告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英**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2014年1月20日,原告南通英**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英**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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