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英**限公司与被告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英**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2014年1月20日,原告南通英**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英**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