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沭阳县**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沭阳县**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建安)与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孙**、梁**、祁生川、史**、王**、灌**达中学(以下简称文**学)、朱**、徐**、施*、徐**、袁**、侍**、刘**、吴**、王**、畅义、孙**、王**、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建安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公司的代理人梁**、被告孙**、梁**、祁生川、史**到庭参加诉讼。王**、文**学、朱**、徐**、施*、徐**、袁**、侍**、刘**、吴**、王**、畅义、孙**、王**、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送达,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沭阳建安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以(2012)连立缓字第0016号通知,准许沭阳建安缓交,但要求其在一审判决前交纳。2014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对沭阳建安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沭阳建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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