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景**与被告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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