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司)诉被告海安县雅周镇周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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