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如皋市**总公司、江苏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如皋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