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如皋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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