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10元,减半收取8155元,由原告南**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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