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10元,减半收取8155元,由原告南**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