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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通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南**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厂房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34.99万元。合同签订后,2011年4月24日,原告根据被告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先后对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内容、面积进行了变更,并在合同外增加了一些附属工程。上述工程已于2011年8月28日由被告实际使用。其间,被告也陆续支付工程款111.7万元,至今尚欠463489元,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3489元,赔偿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3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6月24日,张**就同一案涉工程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与被告超**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安*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提出了上诉,且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现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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