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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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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