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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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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