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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官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二审期间,上诉人到庭后与被上诉人协商未果,但不愿意开庭,由法庭裁判,后离开法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找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案中,上诉人到庭后不愿意开庭,后离开法庭。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付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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