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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97元减半收取为45098.5元,由原告徐**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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