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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阳**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0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0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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