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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限公司与徐州汉**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汉**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0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经查,二审期间本院向上诉人邮寄开庭传票,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4日10时23分签收,但上诉人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另,经查上诉人汉御园**有限公司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州汉**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另,上诉人徐州汉**展有限公司亦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汉**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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