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王**、原审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无,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