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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江苏**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王**、原审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无,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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