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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与湖北富**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州**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富**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州**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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