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州**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富**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州**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