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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李*、江苏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裴**、原审被告江苏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裴**及其委托代理人权钢,原审被告江苏立**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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