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与荣盛(徐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荣盛(徐州)**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司的委托代理人聂**、龙海江,被上诉人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