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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限公司与徐州三成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三成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向徐州三成铸业有限公司送达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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