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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与文月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戚**与被上诉人文月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上诉人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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