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戚**与被上诉人文月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上诉人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