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江苏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梁*,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