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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江苏必康**理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江苏必康**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南通**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通**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戴枝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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