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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中冶**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中冶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申**申请追加江苏**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通知江苏**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因被告中冶天**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依法暂停计算审限。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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