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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程公司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253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睢宁**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为5300元,由上诉人**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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