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州**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80元,减半收取89190无,由原告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