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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刘*、泗阳**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赵*、泗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商初字第14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张**、赵*向原审法院诉称:中**二公司中标承建徐州市惠民花园小区工程三期,并将该工程分包给泗**公司,后又将工程分包给张**、赵*施工,交纳了保证金并完成部分工程,后突然将工程终止,造成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二公司、泗**公司、刘*给付保证金4万元,赔偿损失6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中**二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二公司是法人单位,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相关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张**、赵*诉称的施工行为即合同履行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中**二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泗**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阳县,刘*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故天津**人民法院、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张**、赵*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中**二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二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同原审管辖权异议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惠民花园小区工程三期,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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