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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与王**、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3元,减半收取8281.5元,由上诉人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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