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3元,减半收取8281.5元,由上诉人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