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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宏**限公司与徐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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