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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江苏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王**,被上诉人杨*、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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