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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西*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荐西魁、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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